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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锻炼能力,增长知识,并获取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引导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民情、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巩固加深所学知识;培养学生与劳动人民感情、树立劳动观念;适应教育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业和生活上的困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对于国家、学校及学生自身都有积极意义。学校倡导、鼓励学生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服务同学、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列入思想品德和能力测评的范围,记入学生档案,以便于全面反映学生的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在籍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为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并使其健康有序地进行,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九、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基本类型和途径
第六条 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勤工助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和途径:
科技服务型 主要途径为科学研究、科技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自主创业、教师科研助手、实验室管理等。
文化服务型 主要途径为文化艺术体育培训、家庭教师、艺术设计、翻译、排版编辑、导游、助教、助管等。
劳务服务型 主要途径为除公益劳动和义务劳动之外的校园建设与整治、安全保卫与值班、家政服务与钟点工、图书资料整理与印刷、社区服务等。
第七条 科技服务型勤工助学一般以项目招标形式运作;文化服务型和劳务服务型勤工助学一般以岗位招聘形式运作。
第八条 大学生在假期或休、停学期间可自主参加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的社会劳动、服务、经营以及科技开发等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能正常、有序健康的开展,学校授权校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勤工助学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领导、协调;依法保障和支持正常的活动;制止和取缔违法、违纪行为;调解矛盾、纠纷;管理和监督财务收支;根据勤工助学活动的要求,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指导等有关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拟定科技服务型、文化服务型、劳务服务型的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校成立“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校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成立“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中心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长担任。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
(二)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培训,核发上岗证书,建立学生勤工助学资料库;
(三)招聘推荐勤工助学工作人员,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关系,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四)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
(五)筹措、管理和合理使用勤工助学经费;
(六)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切入点及载体,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七)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八)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九)验证用工单位或个人资质;
(十)对各类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指导性定价。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分部”(以下简称“分部”),由各学院党委副书记任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指导各“分部”的工作;各“分部”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定期报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单位与部门应在工作需要及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和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并向“中心”提出工作安排申请。
第十五条 校内其他单位、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需事先向“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基金与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从学校当年学费收入中划出10%中的20%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二)助困基金增值部分;
(三)社会资助经费;
(四)其它收入。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使用,学校占60%,学院占40%。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的劳动报酬及补贴;
(二)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周转资金;
(三)通过勤工助学方式仍难以完成学业的特困生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定期或临时性给予补助(基本生活费或学费支出);
(四)支付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
(五)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参加“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要求“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有权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
(四)有权向“中心”如实反映对用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六)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七)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若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15日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同意,在辞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中心” 办理辞工登记手续。
第六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在学校政策指导下,选择学生的权利;
(二)具有接受学校指导,享受学校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具有直接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标准的权利;
(四)具有如实向学校反馈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的权利;
(五)具有辞退不履行用工协议学生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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