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依法履行一定的义务。有关规定详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详见《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及《我校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及《我校学生行为规范》。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依据《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试行)》及我校各项奖助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有关规定详见《我校学生申述办法》。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理。有关规定详见《我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创办和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按《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详见《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住,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出租住的学生,按《我校关于加强学生外出住宿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使用学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需遵守《我校图书馆读者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需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需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食堂、校园、教室、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需遵守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尊重管理人员,服从学校管理,爱护公物和公共设备设施,节约粮食,节约水电。有关规定详见《我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我校学生餐厅管理规定》、《我校学生校园管理规定》、《我校校医院关于学生的有关规定》及《我校动力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