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我校学生教育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军事理论课学习和军训是大学生履行《兵役法》的具体要求。普通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港、澳、台和外籍学生除外)必须参加军事理论学习和军训。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因病不能参加训练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训练科目。审批程序是:本人申请附带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党委意见→学生处签审→学校审批。报批条件为下列之一:1、身体有残疾;2、有严重生理缺陷;3、因病住院或出院后身体未痊愈;4、不宜参加军训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学生军训和军事理论课是学生就学期间的一门必修课,考试成绩或学分载入本人档案,是学生升学、毕业和高校学生进行预备役军官训练的重要依据。凡无故不参加军训和军事理论课学习者,其学分和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批准减免军训科目者,参加军事理论课学习并可获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条 参训学生要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有下列情形者,成绩和学分以零分记并给予纪律处分:
(一)恶意作假,逃脱军训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军训和军事理论课者;
(三)在军训期间,消极怠慢,屡次违纪者;
(四)暴力对抗教师和教官者;
(五)擅自离开训练地或未经批准私自出走者;
(六)训练期间有酗酒、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者;
(七)不服从指挥和管理,造成恶性人身安全事故者;
(八)其他未述及的违纪行为,军训管理部门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上述违纪处理按程序报批,载入本人档案。受处分学生可以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申诉。在该学年内,所受处分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规定扣分(德育项)。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军训,对军训期间的先进人物和事迹进行表彰。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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