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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5

"    党和政府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为保证我校“国家奖学金”的顺利评选,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机构

学校决定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五、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者,提交个人申请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后向学院上报评选出的候选学生名单,学院对评选情况进行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3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六、评审要求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0月进行,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获得国家奖学金称号的学生,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进行表彰,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二00九年三月发布的《我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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