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等级和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者,提交个人申请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后向学院上报评选出的候选学生名单,学院对评选情况进行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五、评选时间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进行。
六、监督和管理
1、学院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2、获奖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类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定期向学院汇报个人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
3、凡违反校规校纪者,生活铺张浪费者,弄虚作假者,应追回全部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二00七年十月发布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