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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证学校良好的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和处理,实行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校院两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达不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批评由班主任和政治辅导员实施;通报批评由班主任和政治辅导员提出意见,由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决定,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登记备案。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教育察看,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系、所)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原则上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人员和事件,认错态度好;
(三)能主动配合学校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或受处分一年内又犯错误;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四)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该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不得参加各种奖、助学金的评定。同时,对受处分的师范类学生,按《我校师范生三等专业奖学金奖励评选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者,泄漏国家秘密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等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印制、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标语、大小字报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加入、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非法学生社团并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迷信活动、非法传销活动。
第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司法、行政部门未给予处罚者,学校可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议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毕业生在就业派遣期间损坏学校公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毕业生已经离校,则与所在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第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拾物不还、盗用、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如现金、物品、有价票据、饭卡、账号、密码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盗窃行为而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协同作案和提供作案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 冒领、冒用、伪造、变造、转借、向他人购买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冒领他人证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刻、伪造公章者;涂改伪造成绩单、各类有价票证者;购买、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毕业证及各类获奖证书等有关证照、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打架斗殴或动手打人者,除负担医药费等必要费用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凡是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使他人致伤住院者(经医院检查后要求住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使他人重伤者(经医院诊断证明),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使他人致死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策划、煽动者:凡纠集校外人员或预谋策划勾结他人打架、图谋报复、冲宿舍、搞“黑打”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凡参与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假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员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处理打架事件中,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知情而不制止、不举报,并参与围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破坏校园文明,有以下情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校园环境,乱丢、乱吐、乱倒垃圾或污物,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拍脚手印,或违章张贴者,除责令恢复原貌、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教学区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教室、草坪等公共场所酗酒、划拳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向户外乱扔物品者,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乱扔物品伤害他人者,除负担必要费用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章用电,使用电炉等电热器,私拉乱接电线者,除收缴所用电热器并赔偿相关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藏匿、携带、使用、制造管制刀具,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浪费公共物资,经批评教育而无明显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学院要求办理相关外出住宿手续者依据《我校关于加强学生外出住宿管理的规定》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行为举止有伤风化、败坏校风,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同居,视其情节轻重及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到舞厅、酒吧等公共场所参与“陪侍”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嫖娼、卖淫、淫乱或为卖淫、嫖娼、淫乱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凡制造、运输、贩卖、藏匿、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观看、传播、制作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藏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图画,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通过网络媒体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网或公共网站上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或对相关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网或公共网站等网络媒体上诽谤、辱骂他人,使用侮辱性词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网或公共网站等网络媒体上发表庸俗、低级的或非法宗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等方面的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网或公共网站等网络媒体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媒体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侵占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涂改、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无理取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截留、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如信件、包裹、汇款单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权益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参照《我校学生行为规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行为,参照《我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一条 处分权限及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证并讨论决定,经主管院(系、所)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证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作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或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五)性质严重的学生违法违纪事件,由公安部门或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调查结束后,由保卫处负责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学院、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七)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度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有关学院、部门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事态扩大,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及时对事件直接做出处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九)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学校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离校;
(十)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所)负责与该同学见面,允许其申辩和申诉。对本人的申辩和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做出结论;
(十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重大个人隐私等情况外,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需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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