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对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为做好我校201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2010届-2014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类型 |
适用对象 |
备注 |
1 |
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 |
原件 |
所有 申请者 |
学院需就情况是否属实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
2 |
用人单位出具的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工作证明(见附件3) |
原件 |
所有 申请者 |
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省级下发的统一格式的就业工作证明原件 |
3 |
就业协议书 |
复印件 |
所有 申请者 |
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上报《云南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和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附件2)纸质盖章原件和电子版,注意:请按毕业年级汇总。
2.上报《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1),必须附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和省级下发的统一格式的就业工作证明原件(见附件3)。
3.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
4.纸质材料报送至大学生活动中心407,电子版发送至446414353@qq.com。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3月5日
附件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新表)
附件2:云南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和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附件3 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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