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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关于做好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6-30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云南边疆解“五难”惠民工程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边境地区和藏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0]239号)文件精神现将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10年起,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我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国家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  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三、  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  乡镇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五、  基层就业年限自2010年起计算,服务期满3年后开始代偿。

六、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2010届、2011届毕业生

1、自愿填写《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表一),附本人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院党委(总支)办公室;

2、学院党委(总支)办公室签署审查意见,并填写《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调学校财务部门签署代偿金额审查意见;

4、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签署最终审查意见;

5、报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6、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1210日前。

(二)2012届及以后毕业生

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表一)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其余程序同(一)。

七、  其它事宜

(一)、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文件及通知精神,耐心做好咨询及政策解释工作,让毕业生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学校对他们的关心。

(二)、服务年限未满3年,提前离开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三)、咨询电话:5911678(资助办)、5911675(就业办)。

附表: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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